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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公司与酉阳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2民初3742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41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第三人:***,女,2006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第三人:胡某,女,2007年8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第三人:***,女,2009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酉阳某保险公司,第三人***、***、胡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交44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重庆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