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2民初3742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41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第三人:***,女,2006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第三人:胡某,女,2007年8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第三人:***,女,2009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酉阳某保险公司,第三人***、***、胡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交44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重庆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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