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某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与某某,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448号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嘉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某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某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某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某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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