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渝01行终6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幸某某,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汪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重庆开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渝0112行初382号行政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一审第三人汪某某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