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2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冠***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梁平区屏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颂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香山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91211367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颂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3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新出现银行流水等新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合同相对方等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3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