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颂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颂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2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冠***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梁平区屏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颂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香山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91211367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颂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3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新出现银行流水等新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合同相对方等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3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