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2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颂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香山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9121136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颂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忠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3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重庆颂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重庆颂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主张与收款的***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诉予以否认,主张其是收取的案外人***的款项,并在二审审理期间出示了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因本案一审***未出庭进行抗辩及举示相关证据,对其主张的事实未进行审理,故对重庆颂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忠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3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忠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雷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