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颂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颂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3民初118号
原告:重庆颂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香山路153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912113677。
法定代表人:黄兴华,董事长。
被告:***,汉族,生于1985年7月28日,住四川省开江县。
原告重庆颂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颂鸿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渝0233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2日按年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对该判决结果不服,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诉讼期间出现新证据,遂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渝02民终28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0)渝0233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忠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于2021年1月6日重审立案后,原告颂鸿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颂鸿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颂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重庆颂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向光辉
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
人民陪审员  邱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秦 军
书 记 员  陈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