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颂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忠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颂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3民初5906号
 
原告:忠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人民路74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689398008。
法定代表人:周江,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谭祥军,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颂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香山路153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912113677.
法定代表人:黄兴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圳,广东卓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忠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颂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忠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忠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忠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10元,减半收取3805元,由忠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德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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