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3民初588号
原告:重庆市耀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68号33幢附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7889090W。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州屏环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9223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州屏环路56号附14号7-1,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2********。
被告:***,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曼子路7号11-4,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66********。
原告重庆市耀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耀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耀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耀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46元,减半收取535.23元,由原告重庆市耀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