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峪关市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甘肃省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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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271民初145号
原告嘉峪关市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创业大道139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新华南路699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甘肃省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8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嘉峪关市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甘肃省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峪关市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甘肃省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峪关市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甘肃省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0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原告嘉峪关市鸿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