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271民初92号
原告:***。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关分公司,住所地**关市新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