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271民初3248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关分公司,所在地**关市新华南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关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崔 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