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玉罗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渝0101民初6725号
原告方***,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重庆澔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7401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玉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联合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1902。
法定代表人***。第三人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袁家墩2号附8号3-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3131H。法定代表人***。原告方***与被告***、第三人重庆澔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玉罗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重庆澔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第三人重庆玉罗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5年3月26日起,被告***应第三人的要求,先后找到原告方***对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大楼工程、万州经开区五桥长星路上段工程和万州区高峰经开区医药园工程进行了场平测量。2016年1月底,上述所有工程场平测量完毕后,原告请求被告***按约定价格支付劳务费,被告***以未收到三个第三人的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在原告多次追讨后,被告***承诺支付5.5万元劳务费,但时至今日被告仍尚欠原告4.4万元劳务费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及上列三个第三人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4000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第三人重庆澔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将重庆澔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是错误的,原告和澔业公司未建立任何劳务关系,澔业公司也未和***建立任何劳务关系,请法院驳回对澔业公司的起诉。第三人重庆玉罗实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第三人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起,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先后到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大楼工程、万州经开区五桥长星路上段工程和万州区高峰经开区医药园工程进行了场平测量。2016年1月底,上述所有工程场平测量完毕后,2016年2月7日,在原告与被告***号码为**********的短信通话中,原告表示:“今年从3月19日开始给你做的,做了五桥医专、双河口妇幼保健院、高峰医药院还有长星路下半段,大概做了十个月,我们在外面做的是3角钱乙方,大家都是朋友不存在,全部一下五万五你看可以不?”被告***短信回复表示:“好的。”2016年4月25日,在原告与被告***号码为**********的短信通话中,原告表示:“牟总,确实对不起了,我也欠别人的钱,如果在拿不到钱的话,我只有去找业主或者走司法程序了,真的没有办法。”被告***短信回复表示:“小方,真的这两天我很恼火,我也在给你想法,你不可能连我电话逗不接了噻!”。2016年5月20日,原告委托其律师向被告***寄发了《关于向***催收劳务费的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该律师函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方***劳务费4.4万元,逾期支付则原告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2016年5月23日,被告***本人签收该函。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当庭陈述可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口头协议,并进行了结算,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因原告无相应资质其双方口头约定即合同属无效协议,但原、被告已经达成的结算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支付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本案第三人承担共同支付义务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工资44000元;二、驳回原告要求第三人重庆澔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玉罗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寰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共同支付义务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