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2174号
原告:镇江市东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088965971,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238省道46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雅克空调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LU5420,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第一工业区宏锋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东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雅克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东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东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