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2民初3342号
原告:李某,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或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光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现任该公司负责人职务。
被告:陈某,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重庆市某光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2023年10月12日,原告李某以被告已经支付工资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按40%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