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新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新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1民初3442号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新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龙门滩村三溪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8745753XM。
法定代表人:易元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铜梁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重庆翔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新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新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新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新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新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7元,减半收取计988.50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新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