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方建材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赣01执167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昌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2023)洪仲案裁字第0617号裁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南昌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银行存款417583.49元及提取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