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赣01执167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昌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2023)洪仲案裁字第0617号裁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南昌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银行存款417583.49元及提取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