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民特1号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鸡公岭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1296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市万州区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于2019年4月29日下午14时许受伤,仅在我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务工2天,都还没有发放工资,双方都不能证明其工资标准,***的本人工资应按2019年建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57389元/年/12个月)4782元/月计算,或者按照2018年度的社平工资6814元/月的60%即4088.4元/月计算。***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足拇指指长、短伸肌腱开放性断裂;右足第2跖骨基底部骨质部分缺损...。依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S92.3的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应为3个月,S96的6个月对应的是“踝和足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此处“踝和足”、“肌肉和肌腱”说的是“和”而非“或”,是要同时具备的意思,***的伤情显然与此不符。综上,重庆市万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2018年的社平工资6814元/月认定***的本人工资标准以及认定其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万州劳人仲案字(2022)第12号]仲裁裁决书。
***称,万州劳人仲案字(2022)第1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查查明:2022年1月5日,重庆市万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万州劳人仲案字(2022)第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重庆市万州区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8项工伤待遇共计116823.6元。重庆市万州区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对于其中的第1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814元/月×7个月=47698元)及第4项停工留薪期工资(6814元/月×6个月=40884元)有异议,认为6814元/月的工资标准有误,停工留薪期只应为3个月。
2019年4月29日14时左右,***在重庆市万州区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务工时受伤,被电锯割伤右足部。经送至重庆市万州区中医院住院治疗30天,后经诊断为:1.右足拇指拇长、短伸肌腱开放性断裂;2.右足第2跖骨基底部骨质部分缺损;3.右足背内侧皮神经损伤;4.右足背皮肤裂伤。2021年7月13日,***此次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2021年9月16日,经重庆市万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的伤残等级为拾级,无生活自理障碍。此两份法律文书均已生效。
本院认为,关于***的工资标准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明,故按***受伤前上年度即2018年的社平工资标准确定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的本人工资应按2019年建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57389元/年/12个月)4782元/月计算,或者按照2018年度的社平工资6814元/月的60%即4088.4元/月计算,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系工伤赔偿纠纷,并非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基础法律关系有别,不能直接适用所谓的行业标准。申请人还提到按社平工资标准的60%确定***本人工资的问题,本院对此认为,申请人提及的60%这一概念源于对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时最低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法律为此设定了下限和上限,即参保职工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社平工资的60%作为基数进行申报,高于社平工资300%的按照社平工资的300%进行申报,所谓社平工资的60%并非确定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标准时的法律依据。因此,申请人关于仲裁裁决就***的工资标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的停工留薪期究竟是应为6个月还是3个月的问题。经审查,《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S92.3对应的是“跖骨骨折”,S96对应的是“踝和足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根据***的受伤部位和受伤程度并结合诊断结论,对应的应是S96,即6个月停工留薪期。申请人就此问题提出的主张和理由实为望文生义的片面误解,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万州劳人仲案字(2022)第12号仲裁裁决书不存在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申请人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市万州区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重庆市万州区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