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渝0101行初22号 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区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0086302344。 出庭负责人***,局党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3年5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第三人陈某,男,1993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受理。诉讼过程中,因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了案涉工伤认定决定,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