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42民初4729号
原告:倪某某,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后,原告倪某某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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