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1执恢1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鸡公岭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1296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三支路24号2幢13-7,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64********。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1民初8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5817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未到庭并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人行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扣划支付申请执行人45333元。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308828元,收取执行费521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303616元。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3、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债权长期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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