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执47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奥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何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谭艮友,执行董事。
重庆市万州区奥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1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8455元。
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可供执行余额不足;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因有抵押无剩余金额可供本案执行;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98455元暂无法兑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 毅
审 判 员 黄 睿
审 判 员 游 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俊运
书 记 员 厉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