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执39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奥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经开区盐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33270H。
法定代表人:何伟。
被执行人: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鱼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3203400629Q。
法定代表人:杨建清。
重庆市万州区奥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1民初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1030467.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等。
本案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但暂不符合通知履行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 毅
审 判 员 黄 睿
审 判 员 游 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施孟馨
书 记 员 厉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