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执保136号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奥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经开区盐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33270H。
法定代表人:何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9046K。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奥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缴纳保全费5000元,经审查,本院作出(2021)渝0101民初4905号裁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
审判员 邬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