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奥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奥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执保19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奥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经开区盐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33270H。
法定代表人:何伟,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龙驹镇龙渠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4640XW。
法定代表人:何德平,职务经理。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奥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奥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1执保143号,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奥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1财保64号裁定书准予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奥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学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