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中心医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4民初3732号 原告: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高新园海王星科技大厦C区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5707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市鑫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一段127号9幢2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29ANY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南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100452183688D。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中心医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南充市中心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