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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务公司与杨某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29民初1947号 原告:某服务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某服务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某服务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服务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