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渝0111民初8666号
原告:重庆市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产业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产业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地产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产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00,719.4元及违约金(以100,719.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按照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为3536.38元,共计104,255.7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大足金科·集美天宸项目光纤入户安装工程建设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大足金科·集美天宸项目驻地网通信光纤到户工程进行施工;合同2.7约定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部分通过现场工程师验收并通过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取得《重庆市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达标确认书》并联系通信运营企业接入(当地电信、移动或联通公司其中一家),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费用。项目于2021年5月20日取得《重庆市驻地网项目通信设施建设达标确认书》,经与被告确认户数后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开具足额发票,但被告至今拖延付款。案涉项目早已投入使用,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本金100,719.4元。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
被告某地产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某产业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6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一般项目:通信设备维修及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
2019年12月19日,原告某产业公司(乙方)与被告某地产公司(甲方)签订了《某项目光纤入户安装工程建设协议》,约定,双方就“某项目”驻地网通光纤到户工程达成协议第一条、甲方权利及义务:……2、甲方负责协调通信施工队伍与其他施工队伍的现场配合施工作业关系。甲方现场派驻人员***,现场工程师……6、本次工程范围及计价:(1)工程范围:【某项目1-10#楼、11——12#楼配套用房、S-1#-S-3#楼商业、车库(合计1193户以实际竣工户数为准)】驻地网通信光纤到户工程。(2)驻地网通信光纤网络建设费(包含施工图与审查、器材购置、现场安装、竣工报验等全部费用)按照每户128.82元的综合包干单价方式计价,本次工程暂定总价为153682.26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140992.9元,增值税税率9%(如遇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则按新的文件执行,合同增值税税额对应调整),增值税金额为12689.36元。该价款包括完成本合同约定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利润、税金(含增值税销项税)等。最终支付总价以实际安装户数为准结算(结算依据现场工程师签证的实际安装户数为准)。7、付款方式:工程完工部分通过现场工程师验收并通过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取得《重庆市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达标确认书》并联系通信运营企业接入(当地电信、移动或者联通公司其中一家),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费用。7.1、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指定的公司提供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价款,直至承包人提供符合约定的发票后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同时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7.2承包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交给发包人经办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承包人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与发包人而造成发包人不能进行认证抵扣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额承担。7.3付款方式∶转账或者其他方式支付,承包人必须在付款前将收款账号、开户行、开户名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且承包人告知的开户名必须与承包人名称一致,账号必须为人民币结算帐户;承包人确保告知的收款账号、开户行、开户名等内容真实无误并符合约定要求,因承包人未及时告知或告知的内容有误的,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承包人告知的收款账号、开户名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办理款项支付事宜且不承担违约责任。7.4承包人保证其提供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且满足合同约定(包括提供的发票增值税税率满足合同约定,下同)及发包人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价款;如发包人已支付的,承包人须承担如下责任……第二条、乙方权利及义务3、……总工期120日历天……。该协议尾部“甲方”处有被告某地产公司印章,“乙方”处有原告某产业公司印章。原告某产业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前述印章是电子章。
协议签订后原告某产业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
2021年5月20日,重庆市信息通信行业协会通信建设专业委员会颁发了编号:渝通建字[2021]1304号《重庆市驻地网项目通信设施建设达标确认书》,载明:经方案确认该项目的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符合《重庆市住宅建筑电信用户驻地网建设规范》标准,特此确认。项目名称:某一期1#-10#,S1#、S2#、S3#楼,项目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某社区1组、8组。
后被告某地产公司(房开商)与通信运营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签订了《某住宅小区及商业楼宇通信服务接入建设承诺书》,由前述三家通信运营商对某住宅小区及商业楼宇进行通信服务。该承诺书尾部有各方盖章,但是均未填写落款时间。
根据原告某产业公司举示的“丁某博翠金科”和“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5月25日,黄某向丁某博翠金科微信发送了一份安装明细的表格,载明了每栋楼的层数、户数,合计户数1170,并向丁某博翠金科发送信息“我们现场实际施工的只有1170户,但是合同上面是1193户,我们是按照实际施工的户数来开票,对吧”“光纤入户”,丁某博翠金科“是的”。
2021年5月26日,原告某产业公司向开具了“购买方”为被告某地产公司、金额为150719.4元、税率为9%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某产业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向被告某地产公司送达该发票的时间。根据原告某产业公司举示的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的查询显示,前述增值税发票已抵扣,增值税勾选属期为2022年1月。
根据原告某产业公司举示的“黄某”与“大足天辰姚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1月4日,黄某“某项目光纤入户安装工程建设协议”“150719.4元”;2021年11月5日,黄某“姚总,我们的这笔款查到了吗”;2021年11月7日,姚某“查到了”;2021年11月8日,黄某“那麻烦安排一下,这个月可以付吧!”。
还查明,原告某产业公司在案涉协议签订时具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原告某产业公司的庭审中陈述,已付50000元,付款时间为2022年1月6日;根据合同第一条第7款约定,2021年5月26日开具发票,10个工作日后即2021年6月9日,所以从2021年6月10日起算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按照建工司法解释来主张。
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某项目光纤入户安装工程建设协议》《重庆市驻地网项目通信设施建设达标确认书》《某住宅小区及商业楼宇通信服务接入建设承诺书》、增值税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金额及违约金计算依据。本院现逐一评析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原告某产业公司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其与被告某地产公司签订的《某项目光纤入户安装工程建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某项目光纤入户安装工程建设协议》约定“7、付款方式:工程完工部分通过现场工程师验收并通过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取得《重庆市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达标确认书》并联系通信运营企业接入(当地电信、移动或者联通公司其中一家),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费用”“承包人保证其提供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且满足合同约定(包括提供的发票增值税税率满足合同约定,下同)及发包人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价款”。根据前述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原告某产业公司已按照《某项目光纤入户安装工程建设协议》的约定完成了施工内容,案涉工程已在2021年5月20日取得了《重庆市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达标确认书》,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通信运营商已接入案涉小区,根据原告某产业公司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被告已对案涉工程的实际工程总价款进行了确认,案涉工程最终工程价款为150719.4元。原告某产业公司在庭审中认可被告某地产公司已支付了50000元,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某地产公司欠付工程款金额为100719.4元,原告某产业公司也在2021年5月26日按照约定税率向被告某地产公司开具了150719.4元的增值税发票,且该增值税发票已经进行了抵扣,表明被告某地产公司已收到该增值税发票。综上,本案认为,案涉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故本院对原告某产业公司要求被告某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100719.4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某产业公司主张从2021年6月10日起按照LPR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某项目光纤入户安装工程建设协议》并未就违约金进行约定,原告对于违约金的主张事实和依据也未能进行其他充分举证,本院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但鉴于案涉工程款至今未付给原告,确实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原、被告签订的《某项目光纤入户安装工程建设协议》约定“7、付款方式:工程完工部分通过现场工程师验收并通过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取得《重庆市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达标确认书》并联系通信运营企业接入(当地电信、移动或者联通公司其中一家),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费用”“7.2承包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交给发包人经办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承包人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与发包人而造成发包人不能进行认证抵扣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额承担”“承包人保证其提供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且满足合同约定(包括提供的发票增值税税率满足合同约定,下同)及发包人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价款”,根据前述约定,原告某产业公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应交付被告某地产公司,否则被告某地产公司有权暂停支付合同价款,现原告某产业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向被告某地产公司送达案涉增值税发票的时间。根据原告某产业公司举示的“黄某”与“大足天辰姚某”的聊天记录可知,至少在2021年11月7日被告某地产公司已收到原告某产业公司开具的150719.4元的增值税发票,则根据《某项目光纤入户安装工程建设协议》的约定,被告某地产公司应在2021年11月20日前支付案涉工程款,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现被告某地产公司仍未足额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故被告某地产公司应从2021年11月21日起,以未付工程款100719.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某地产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于开庭之日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被告某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719.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0719.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某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5.12元,减半收取计1192.56元,由被告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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