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7民初287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市某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巫山县。
负责人:***,经理。
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8元,减半收取计2849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曾宪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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