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510号
原告:西安利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2号科技新花园7号楼30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65302421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257号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84502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利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西安利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利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利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4元,减半收取1502元,由原告西安利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