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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市某某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1民初7994号 原告:重庆市某某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重庆市某某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某某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某某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重庆市某某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某某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市某某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