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会同连创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225执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1072号2幢2单元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20810998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南街60号附99、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311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会同连创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同县连山乡工业规划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66859308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会同连创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的(2021)湘1225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会同连创硅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会同连创硅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撤回对被执行人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依法对执行人会同连创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座落于连山乡建设村、大坪村的工业用地进行查封,对被执行人会同连创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但为轮候冻结。经核实被执行人会同连创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土地、机器设备、厂房租金等财产均已办理抵押登记,暂无法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皆及时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会同连创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其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4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会同连创硅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各种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会同连创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会同连创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开州区渝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会同连创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会同连创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