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14892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被告:某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南街60号附99、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3112J。
法定代表人:***,某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某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原告***与被告某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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