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4民终46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某某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洲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市某某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23)冀0425民初1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某某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某某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某某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