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民初1412号
原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泽胜中央广场1号楼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801590028。
法定代表人:陶绍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远洋,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文龙街道长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22083365A。
法定代表人:王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华,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树,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晨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徐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36元,减半收取4068元,由原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基斌
人民陪审员 傅小衷
人民陪审员 钟雅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