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03行初18号
原告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镇四公里村立石村。
法定代表人刘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褚兴龙,上海锦天城(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阳,上海锦天城(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广福大道12号B区行政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谢志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聂兵,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文玉,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洋,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于2019年9月2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交叉管辖。2019年11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5行辖53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在本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金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 伟
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
人民陪审员  罗 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冉韵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