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虹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虹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初216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170427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虹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三路68号(金果园商务楼D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17157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虹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