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虹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虹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财信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8680号 原告:重庆市虹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熊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财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惠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某,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财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惠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某,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虹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财某甲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财某乙有限公司、中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虹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虹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虹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2.50元,减半收取计906.25元,由原告重庆市虹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