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8680号
原告:重庆市虹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熊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财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惠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某,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财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惠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某,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虹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财某甲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财某乙有限公司、中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虹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虹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虹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2.50元,减半收取计906.25元,由原告重庆市虹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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