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9813号
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凤凰大道666号5栋9层903号。
法定代表人:黄桥,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虹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三路68号(金果园商务楼D7-1)。
法定代表人:熊英。
被告:***,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虹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6元,由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瑶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