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虹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龙头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虹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5963号
原告:北京龙头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苑路2号1幢三层335室。
法定代表人:苏靖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靖薇,女,北京龙头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虹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三路68号(金果园商务楼D7-1)。
法定代表人:熊英。
原告北京龙头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头天威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虹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海装饰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
龙头天威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安装费用人民币200
919.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2 946.56元(以200 919.6元为基数,自 2018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并按此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以上1、2两项合计 243 866.1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订购样板间扶手及热感地垫样品,双方确认样品后于 2018年7月12日签订《扶手供货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安装工程名称为南京市诺恩儆堂集老龄公寓项目,工程地点为南京市佛心桥3-1,工程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283 965元,最终结算以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在合作过程中,因被告订货量增加,双方分别于2018年8月8日签订《扶手供货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于2018 年9月14日签订《扶手供货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二》。现原告已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供货安装义务,实际产生货款及安装费用为人民币397 719.6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及安装费用人民币196 800元,尚余货款及安装费用人民币200 919.6元未付。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与被告沟通,催促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付,其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等七个四级案由。装饰装修合同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部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案中龙头天威公司的施工项目为南京市诺恩儆堂集老龄公寓的多栋楼的全部室内装饰型扶手、插装式楼梯、插装式护栏的供应与安装。双方签订的《扶手供货安装工程合同》亦约定“乙方按照甲方的安排,布置施工用水用电”、“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和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故本案应属于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因此双方虽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管辖,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 南京市诺恩儆堂集老龄公寓工程地点位于南京市玄武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查,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宜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魏若男
书记员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