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虹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普凯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虹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16311号
原告:重庆普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经纬大道1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7635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虹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三路68号(金果园商务楼D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17157Y。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普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虹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普凯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兰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向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