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19402号
原告:重庆重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中路重庆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第2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278159309。
法定代表人:***,重庆重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小淞,男,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重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虹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三路68号(金果园商务楼D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17157Y。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重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庆市虹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重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重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15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重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