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洪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洪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1904号 原告:***,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洪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中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3109K。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洪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