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1904号
原告:***,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洪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中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3109K。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洪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