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洪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洪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116民初4198号 原告:重庆市洪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滨江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3109K。 法定代表人:高中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市洪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泰建安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泰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泰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5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决被告将租赁房屋腾退后退还给原告;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3年2月14日的租金119000元及支付违约赔偿金(以119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2月15日起至被告将租赁房屋退还原告之日止的租金(按8500元/月标准计算);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江津区白沙镇槽坊街居外滨路4-1-1XX房屋。《房屋租赁合同》对租金、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自2021年12月15日起一直未向原告支付租金和缴纳电费,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11日,原告(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所有的位于江津区白沙镇槽坊街居外滨路4-1-1号地块XX房屋,建筑面积800㎡;租赁期限3年,从2021年6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交房时间2021年5月15日;租金为8500元/月,保证金为10000元;房租费按季度(3个月)交纳,首次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未按时支付视为违约,第三年租金为9000元/月。该合同还作出如下约定:第五条租赁期间,乙方若逾期2-5日不交纳租金的,甲方按日加收所欠租金5%的违约赔偿金,累计计算。若拖欠水、电等各项费用在10O元的,甲方按日加收所欠水电等各项费用5%的违约赔偿金,累计计算。合并追收全部欠款,并终止合同,收回租赁房。若乙方既不交清租金等费用,又不主动退房,乙方同意由甲方自行打开收回房屋。收房时室内若有物品视为乙方废弃物,由甲方处置。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第八条租赁房屋的用途:台球、棋牌。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涉案房屋,被告向原告交纳了10000元保证金。2021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交纳了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的租金25500元;2021年10月14日、15日,被告向原告交纳了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的租金24500元、1000元,合计25500元。后被告再未向原告交纳租金,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进行了催收。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于2023年3月30日签收。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腾退房屋。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就租赁商铺位置、面积、租金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应按约定的时间和租金标准及时、足额地向原告支付租金。关于被告是否违约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每3个月向原告支付一次租金。双方约定首次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按3个月支付一次推算,被告应于2021年12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的租金,但被告未在前述时间内足额支付租金,且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所欠的租金,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关于合同解除和解除时间问题。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未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合同的时间为被告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的时间,即2023年3月30日。故原、被告于2021年5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3月30日解除。关于房屋腾退问题。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已被依法解除,故被告应及时将房屋腾空交付原告。关于被告尚欠原告租金数额与支付原告房屋占用费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从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的租金131887元(8500元/月*15个月+8500元/月÷31天*16天)和支付房屋占用费(从2023年3月31日起酌定按8500元/月计算至房屋腾退之日止)。关于违约金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19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未违反双方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证金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促使承租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应再承担不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其支付的10000元保证金,应在本案中予以抵扣。被告既不提交答辩状又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重庆市洪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1年5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3月30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江津区白沙镇槽坊街居外滨路4-1-1号地块XX房屋腾空后交付原告重庆市洪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洪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金131887元,该款与履约保证金10000元相抵扣,还需支付121887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洪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占用费(从2023年3月31日起按8500元/月计算至房屋腾退之日止);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洪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19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重庆市洪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经原告同意,限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光彬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