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德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某某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某某某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10015号 原告:重庆市某某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某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某某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某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某某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某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某某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某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4.66元,减半收取计2772.33元(原告重庆市某某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某某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