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广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陈某某与重庆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23063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告:重庆市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重庆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9元,由陈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