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两江新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程某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7490号 原告:两江新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 经营者:***,男,汉族,1996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两江新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两江新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两江新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两江新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219元,由原告两江新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