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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投资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2757号 原告:重庆某投资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某投资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投资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投资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投资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7元,减半收取计623.50元,由原告重庆某投资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