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2757号
原告:重庆某投资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某投资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投资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投资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投资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7元,减半收取计623.50元,由原告重庆某投资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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