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4民初2229号
原告:***,男,生于1962年1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男,生于1970年10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76104010B。
法定代表人:刘德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76元,减半收取149.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向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莹
书 记 员 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