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渝勤辰建材(重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237民初3466号
原告:渝勤辰建材(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南路49号3幢1单元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D81L9A。
法定代表人:伍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元平(特别授权),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76104010B。
法定代表人:刘德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行胜,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渝勤辰建材(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渝勤辰建材(重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伍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元平,被告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行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渝勤辰建材(重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2341.60元;2.判令被告以22341.6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日、2日,原告为被告供货加气砖3车,被告用于修建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资源化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存放间,双方结算金额为22341.60元,原告也履行了为被告提供发票的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支付货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无买卖合同关系,如果原告诉称的买卖合同属实,应当是原告与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将发票及销售清单寄到我公司,应当由该工程项目施工人***、***支付该款项,***、***向公司报账,我公司收到清单和发票后给原告方出具了相关凭证,我们也向***、***核实了的,欠付款项属实。因该项目的工程款未拨付,待工程款拨付后,我公司可以代为支付。
被告***、***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资源化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存放间工程后,被告***向原告渝勤辰建材(重庆)有限公司联系购买加气砖,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日、2日分三次向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资源化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存放间工程工地出售加气砖合计77.04方、金额22341.60元,并由被告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渝勤辰建材(重庆)有限公司砖销售清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上以需方单位的名义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事后,原告方通过打电话和发微信的方式多次向被告***、***催收该款项,被告***、***承诺付款,但一直未履行。2022年6月27日,原告开具了《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2341.60元,被告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发票予以了签收。另查明,2022年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虽然三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结合《</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渝勤辰建材(重庆)有限公司砖销售清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及电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知,三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加气砖用于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资源化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存放间工程建设,故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三被告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经原告催要,未及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购砖货款22341.6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自2022年9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因该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故被告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渝勤辰建材(重庆)有限公司购砖货款22341.6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自2022年9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50元,按40%收取计143元,由被告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大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聂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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