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民终3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76104010B。
法定代表人:刘德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先进,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上诉人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7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红霞
审 判 员 铁晓松
审 判 员 熊 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崔明莉
书 记 员 李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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